昆山反杀案全过程视频(“昆山河道抛尸案”纪实:男子要挟狱友不成遭反杀,后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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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河道抛尸案”纪实:男子要挟狱友不成遭反杀,后来怎样
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明显的。要想远离是非,首先要整理好自己的圈子。如果你每天都被朋友和敌人包围,你不可避免地会撒娇,甚至卷入一个重大的人类生活案件。今天我们要讲的是2011年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重大杀人弃尸案。故事中,两个出狱的人,一个再次入狱,另一个在漂流中失去了生命。背后的真相很尴尬。(以下名称均为假名)
2011年底的一天,当地一位老人一大早就出门锻炼,不知不觉就来到了附近的河边。隐隐约约,舅舅看到一个人形物体在河里漂浮。一开始他以为是被丢弃的假人模型。结果他用竹竿挑了下面,发现其实是真人。受惊的大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调查开始。在现场,办案的警察从河里打捞起尸体。经现场调查,查案民警发现,死者为中年男性,**,无任何衣物,而尸体头部放置塑料袋,显然是被杀害后弃尸于河中。
对于无名弃尸案来说,确认尸体的来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查出死者身份,就可以停止整理他的社会关系,经常发现重要线索,甚至直接确认立功嫌疑人。但经过多次走访和在国家DNA数据库中调查比对,办案民警并未发现相关线索,案件突然陷入僵局。没有人报案,没有作案线索,死者身份成了谜。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警方处理此案从未得到有效的暂停。直到2016年,办案民警在停止恢复死者面部图像,对比公安系统画像后,最终确认死者身份。
资料显示,死者是一名三十多岁的河北邯郸人,赵四(化名)。2010年,他因信用卡**被昆山警方网上通缉,但之后再无消息,也从未想过自己被杀。那么,为什么一个在逃的骗子又成了受害者呢?重要线索浮出水面,神秘“老大哥”落入法网
在审讯了赵四的家人后,处理此案的警方得知,在赵四出事之前,他与一名“老大哥”有过密切接触,两人都是囚犯。可惜家人不知道这个“大哥”是谁,更不知道他长什么样,住在哪里,只知道他在昆山买了房子。
然而,在得知这些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了严肃调查,并很快锁定了与已故赵四在同一监狱服刑的犯人张三(化名)。很快,办案民警逮捕了张三,面对审讯,张三迅速交待了自己的立功事迹。前“大哥”为什么要杀“小弟”,把尸体扔到河里?事情得从头说起。
原来,死者赵四在信用卡**案发生前曾因抢劫罪入狱,在服刑期间,他与张三是狱友。据涉嫌立功的张三说,他出狱后,两人时不时有联系,但并没有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直到死者赵四再次找到张三并让他交几次钱想办法,最后张三和赵四再次开始信用卡**,并轮番作案三次,盗窃10多万元。
但在作案过程中,立功嫌疑人张三并没有过多参与,主要是在背后操作,所以案发时赵四被警方通缉。也就是说,在潜逃过程中,赵四开始不时向立功嫌疑人张三借钱,原因是他经济充裕,但张三本人并不是很有钱,而且已婚有子女,其房贷势不可挡,只能时不时地拒绝赵四。
然而,受害者赵四并没有放弃,他直接找到了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家。张三也知道,有抢劫前科的赵四很难被说服离开。案发当天,被害人赵四在张三家中醒来。张三从厂里买了早饭回家,叫他吃饭走人。
不出所料,赵四仍然坚持要张三给钱。经过反复尝试,张三终于被激怒了。在赵四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拿起带回的软管钳,残忍地杀死了赵四。最后,他在没人的时候把尸体扔进了河里。在这个故事中,很明显,受害者赵四的做法必然会让人觉得“罪有应得”,但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做法更糟糕。
有家有子的张三在赵四的鼓动下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赵四却视其为威胁,使他的生活再次陷入悲惨境地。面对赵四的威胁,张三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一次次忍耐,最终杀人抛尸,这显然是对家人最大的不作为和伤害。如果赵三因再犯罪而自首,可能不仅摆脱了张三的纠缠,还会争取宽大处理,更何况人命关天的大案,后悔莫及。
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电动车车主算正当防卫吗
日前,一条宝马男因行车冲突持刀砍人,刀落后反被对方砍杀身亡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疯狂转发。据昆山市公安局最新发布的警情通报,事发地为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在该起冲突中,宝马男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男于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以往大多数殴斗案件,由于缺乏现场视频,案情细节的还原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由于当事人存在趋利避害、记忆误差等原因,不同当事人的口供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导致殴斗行凶过程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进而也对后续各方责任的厘清造成很多困扰。昆山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不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对于普通人的行为边界,都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骑车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砍数刀。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也即,在整个过程中,于某砍了刘某七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两刀。
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两刀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还有人认为,刘某倒地起身后已经开始逃跑,此时于某也应当趁机逃离。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也经不起推敲。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才能防卫。也即,防卫并非最后的选择,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当然权利。
很显然,于某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讨论这个问题,又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但问题是,作为当事者的于某,他当时的主观认知究竟是怎样的?他是如何判断当时的自身安危的?对此问题,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必然会重点进行讯问。但在当前,我们只能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推测。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就完全有可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宝马车内的其他人会拿出砍刀,下车对于某进行攻击。于某成功夺**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不论是从此前刘某的凶狂,还是从刘某一方的人数优势、提前携带凶器等情形判断,于某都很难认为刘某一方会停止不法侵害,很难认为其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第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或许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分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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